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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伟明环保: 伟明环保关于“伟22转债”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9 11:31    点击次数:123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4-072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 22 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 24 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伟 22 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7 月 22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7 月 22 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伟 22 转债”)将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开始支 付自 2023 年 7 月 22 日至 2024 年 7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面值发行。 年 7 月 22 日至 2028 年 7 月 21 日。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及以后 计息年度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7 月 28 日,即 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8 年 7 月 2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币 27.75 元/股。 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伟 22 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22 日至 2024 年 7 月 21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40%                                                     (含 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40 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伟 22 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 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二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32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 额为人民币 0.4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16 楼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人:徐天全、刘涛   联系电话:021-6880156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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